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告2003年第79号
字号:大︱中︱小 2009-02-05 16:36:31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宣布单位】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宣布文号】-----------
【宣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03-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执规律则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告
2003年第79号
关于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优惠安排》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的通告
《中国—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中巴优惠安排》)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74号通告宣布了《中巴优惠安排》项下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确定适用的规则。为使我国出口到巴基斯坦的《中巴优惠安排》项下产品享受巴基斯坦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收支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巴优惠安排》项下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与之相关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治理划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另行宣布。
特此通告。
二○○三年十仲春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