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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关于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字号: 2009-02-13 09:34:03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关于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8]78号

  党中央有关部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生长革新委、物价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革新,增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担负,支持经济平稳较快生长,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分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分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分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治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务预算予以包管。其中,财务补贴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分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分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务部分应凭据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分和单位预算,确保其治理事情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分和单位应按划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分治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兴旺政票据的财务部分治理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凭据财务部分原划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务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分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划定,认真落实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效劳性收费等方法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务部分和价格主管部分要增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划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划定给予处分,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部分、价格主管部分要全面清理外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正当、不对理收费项目予以宣布取消,并报财务部、国家生长革新委备案。

  财务部 国家生长革新委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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